碳關稅(又稱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,CBAM)是歐盟針對進口商品設定的碳排放費用制度,旨在防止「碳洩漏(Carbon leakage)」問題。
納管產品有鋼鐵、水泥、鋁、肥料、氫氣、電力等,進口者須申報產品碳含量,並需購買CBAM憑證,以確保進口商品與當地歐盟生產商品,都負擔相同的碳成本。
CBAM申報是由歐盟進口商或報關代表人負責,但申報資料需要由出口提供。
我國出口商需要提供:生產工廠資訊、產品碳含量、特定產品揭露事項、碳定價資訊、生產技術資訊。
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(CBAM)自2023年10月1日起進入過渡期,至2025年12月31日止。在此期間,進口商須每季申報進口產品的碳排放資料,首份報告需於2024年1月31日前提交,後續則固定於每年1月、4月、7月與10月底完成報告。2026年之數據則採年申報制度,正式期首次申報為2027年,無須每季進行申報,惟可能仍須依據進口商之需求提供客戶所需資料。
對我國出口商而言,無論在過渡期或正式期,皆須提供產品碳含量數據及產地碳費證明,正式期後相關資料都需要有第三方查證,協助歐盟進口商完成申報與合規作業,否則以歐盟產品預設值計算,增加碳成本與降低出口競爭力。
可以。申報人可在每季報告截止日後 2 個月內修改當期資料,例如 1 月 31 日提交的報告,可在 3 月 31 日前更正。此外,也可在第三次報告截止日前修正前兩季的報告。如超過時限,仍可在1 年內提出申請,經核准後於 1 個月內補提或更正。
是的,從過渡期開始未如實申報產品碳排放資料,或內容不完整、有誤,將面臨每噸 10 至 50 歐元的罰鍰。
三者計算方法有明確差異,CBAM計算主要針對產品生產過程中含碳量進行計算,與ISO 14064之對應可對應到類別1、類別2與類別4之部分項目。出口商應針對產品原物料之含碳量、加工過程之直接與電力排放進行計算,且其計算之溫室氣體依據CBAM列管之CN CODE有不同規範,以鋼鐵產品為例僅就CO2進行計算;而碳盤查與碳足跡皆針對所有溫室氣體進行計算,因此在進行CBAM計算時應進行排除。